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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大队是否具有行政处罚权?

发布时间:2015-07-22 11:15点击率:

  基本案情:刘某驾车转弯时,该车后排右门突然打开,乘车人王某某从车内摔出掉下公路坎致伤。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对刘某处以罚款50元并处扣证5个月的处罚,刘某不服上诉法院,认为交通警察大队超越职权对其实施处罚,且是公安局的内设机构、下属部门,无权对其处罚。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程序也不合法。事故原因即事实未查清楚,王某某是怎么从车上摔下去的原因未查清楚。请求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第2条规定:“对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理,由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本规定的程序实施”。根据该规定,交警大队有对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罚权;依据《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第八条规定,进行了立案、调查、告知和送达等程序,其处罚程序合法;刘某交通违章的违法事实存在,事实清楚,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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