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01年8月1日,电影公司将其露天电影院出租给陈平经营生意,后经电影公司同意,陈平同年将其转租给王某,并签订了租赁协议,此后,王某办起了宝兴饭店。2005年2月22日,县政府决定在宝兴饭店所在地兴建体育广场,对其下发通知,就房屋拆迁安置和补偿问题协商一致,但是王某至今未收到补偿,便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法律明确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宝兴饭店的拆迁补偿问题与县建环局达成协议后,又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其请求事项显然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对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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