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湟源县工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当事人胡艳霞、刘骨生经销的店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经销不合格散装白酒,以12元至20元不等的价格对外销售。6月2日,湟源县工商局委托青海省产品 质量监督检验所对当事人经销的52度、58度、45度散装白酒进行了抽样鉴定,判定其中575公斤52度的散装白酒和465公斤58度的散装白酒为不合格产品,价值20306元,后将当事人胡艳霞、刘骨生告到工商部门。
工商部门认为,当事人胡艳霞、刘骨生经销不合格散装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12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不合格产品的行为。根据该法第50条的规定,工商部门依法作出没收当事人不合格散装白酒2080斤并处以罚款10153元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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