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厨师长冯某两次向外购得罂粟壳,并将添加罂粟壳的鱼头汤对外进行销售。老板张某觉得添加罂粟壳的鱼头汤更加味美,故对冯某的做法予以默认。冯某将剩余的罂粟壳交由仓库保管员杨某保管在酒店仓库内,杨某承认知晓此物是罂粟壳后仍然进行保管,并提供给冯某使用。2014年8月,公安机关会同卫生监督部门在该酒店内查获罂粟壳500克、油1桶等,在其中检测出吗啡、可待因、罂粟碱等成分。
法院认为,根据《刑法》第144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该酒店构成单位犯罪,判处罚金20万元;酒店主管负责人张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万;厨师长冯某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万;仓库保管员杨某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版权所有 商业秘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