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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档案的转出是否以解除合同为前提?

发布时间:2015-07-22 10:30点击率:
  例:李某进某公司订立十年期劳动合同。2004年,李某向该公司递交了辞职报告,但未办理有关李某档案转移手续。李某要求该公司办理档案转移手续不成,遂于2005年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做出仲裁裁决,裁决该公司为李某办妥人事档案转移工作等。该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称李某在合同期内辞职,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我公司,辞职后又不按合同约定交纳违约金,且李某工资收入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李某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不合法,违反合同约定,应支付违约金40000元。
  法院认为,依照《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第18条规定:“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部门。”《关于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也明确,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将职工档案转到职工新的接收单位;无接收单位的,应转到职工本人户口所在地。可见,不管劳动者以哪种方式离开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均应及时将其个人档案转出,用人单位以双方争议未解决为由扣押个人档案的做法是错误的。企业无权以任何理由扣留已离职的员工的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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