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王先生在“我爱我家”楼盘购买了一套住宅,合同约定2005年10月底交付使用。2005年10月28日,王先生接到开发商的收房通知,并附有一张“交款通知书”,上面写明,办理入住手续前,除缴纳天然气、有线电视等费用外,还需缴纳3168元的“专项维修基金”。王先生说,害怕大修基金被开发商代收后挪用,打算亲自将“专项维修基金”交到房管局或相应的行政管理部门,但因为开发商没有提供“缴存通知书”,坚持要将“专项维修基金”交于他们管理,否则将不予办理交房手续。所以他也没有办理收房手续,大修基金也未能缴纳,入住时间拖延近一年。今年9月,王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开发商承担延迟交房的违约责任。
法院认为,依据《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5条:“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而业主王先生依据的是《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50条规定的“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因此,公司向王先生代收的是建设部相关规定中的“专项维修基金”,而非“专项维修资金”,并无不当。最后,因开发商方未提供物证,法官宣布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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