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2014年8月19日, A按照B的通知,将A的出口货物运抵B的码头,准备按港口作业合同的约定于8月20日装船,B出具了收到A全部货物的收据。8月20日,风暴登陆。B在事先接到预报的情况下,对A的货物不采取任何防范措施,致使A的货物被海潮浸泡,无法继续使用,给A造成损失5622840元。事后,B以“损失是不可抗力造成的”为由拒绝赔偿。于是A请求法院判令B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法院认为,法律上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风暴来临后,虽然国家海洋预报台发出预报,但在目前的科学技术条件下,从发出预报至A的货物受损时,B已经无能力保障应当由自己保管的全部货物的安全。因此A的货损,仍然属于不能避免的不可抗力造成。B以风暴已经有预报,不属于不能预见,因此认为其货损不是不可抗力造成的,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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