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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不合格由谁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15-07-22 10:14点击率:
  例:2003年5月22日,黄炎秋因其喂养桂花鱼出现鱼病,在潘焕好经营的三水区大塘镇焕好渔具店购买了15包署名为福建漳州科达水产药业公司生产。黄炎秋于当日将上述鱼药投入其承包的喂养桂花鱼的鱼塘,第二天,黄炎秋所喂养的桂花鱼大量死亡,黄炎秋索赔无果,上诉法院。
  法院查明认为,依照《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潘焕好销售假冒批准文号的虫无踪产品,违反了《产品质量法》关于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规定,依法应当承担责任。
  来源: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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