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工商 质检 食药 经信 科技 外贸 广电 建设 土地 环保
首页 > 私人律师 > 司法机关 > 外贸 >

正本提单纠纷应适用何种法律?

发布时间:2015-07-22 10:02点击率:
  例:2002年4月至10月间,甲将多个集装箱货物交付给乙、丙从上海出运,乙为此签发了以甲为托运人的19套正本提单。因国际贸易合同的买方一直没有付款买单,甲现仍持有上述提单正本。经调查,涉案货物在目的港已被提取,甲据此认为乙、丙此举严重侵犯了甲作为正本提单持有人的合法权利。为此,甲请求判令乙、丙连带赔偿货物损失。那么,这个涉外案件究竟适用什么法律呢?
  法院认为,本案是一起具有涉外因素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依据《海商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有权选择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本案中涉案提单背面条款载明,提单项下纠纷,如货物出入美国境内,应适用《1936年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据此,该法可以由当事人选择适用作为界定争议双方权利义务的准据法。但是,由于主张适用该法的乙丙华夏货运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递交该法,致使该法的相关内容未能以庭审的方式查明。因此,根据国际私法原则中的最密切联系原则,考虑到甲与乙北京华夏同属中国公司,乙丙华夏货运使用的涉案提单已经我国交通部报备,涉案货物的出运地也在我国境内等相关因素,本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审理本案。
  来源:找法网
商业秘密网微信公众二维码
| 最新资讯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