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潘锡平入职金沙江公司,工作期间,潘锡平有两项职务发明被授予专利权,该两项发明专利权人为金沙江公司。2009年,金沙江公司许可灯盏公司使用潘锡平发明的涉案专利。2010年,潘锡平从多地购得“灯盏细辛注射液”,生产企业是灯盏公司。潘锡平起诉,请求金沙江公司支付其职务发明专利的奖励和报酬2000万元,而金沙江公司称,发给潘锡平的年薪季度奖金和年度奖金中,已包含了发明的奖励、报酬金额。
法院经审理认为,金沙江公司是涉案专利权人,依法应是支付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的报酬的义务主体。金沙江公司提交的工资通知单、薪酬调整通知单、工资发放明细表、员工评价表等证据,不能证明其已支付给了报酬。潘锡平未能举证证明发明专利已由金沙江公司自己实施。故法院鉴于金沙江公司许可灯盏公司实施该专利,以及金沙江公司将涉案专利许可他人实施必定产生经济效益、却未提交涉案专利许可使用费等抗辩证据等因素,参照专利法法定酌情赔偿的规定,确定本案应支付的报酬。判决金沙江公司向潘锡平支付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的报酬共100万元。
©版权所有 商业秘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