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张某与专利权人刘某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获取了本专利的独占实施许可权,期限为2年。 2013年以来,张某发现丁某生产、销售的LED数码万年历电子机芯板,在基本电路结构特别是显示模块结构、显示模块与控制芯片的连接方式都与本专利相一致,落入了本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且使张某专利产品的销量急剧减少,价格也受到很大影响,损害了张某的合法权益。而后张某将丁某告上了法庭。
法院认为,根据《专利法》第60条的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本案中,张某并未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丁某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及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利益,因此本院综合考虑张某所获许可种类,丁某侵权行为的性质、影响范围以及张某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参考专利使用许可费等各项因素,依法酌情判决丁某赔偿张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来源:华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