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汪志国担任A公司代理人。2008年A公司为扩大商业影响,遂委托B公司负责设计制作了公司网站。C公司于2012年3月19日登记注册,经营范围主要是餐饮管理、园林养护、保洁服务、物业管理等,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与A公司经营范围大体一致。2012年7月初,A公司偶然发现C公司的网站页面与本公司的几乎一样,网站除个别文字、联系方式、单位名称等不同外,数十个网页从整体设计风格、项目、色彩到具体网页内容、图标、图片、标语等,都完全抄袭了A公司网站页面。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A公司作为在网页作品上署名的法人,是网页作品的作者,对于该网页作品享有著作权,因此,C公司侵犯了A公司的自己网站所享有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获得报酬权等一系列著作权权利。理应承担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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