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新三板 股交中心 国内上市 国外上市 天使投资 股权投资 期权激励 股权交易 股票交易 期货交易
首页 > 私人律师 > 投资交易 > 股权投资 >

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的所得税处理

发布时间:2015-08-05 14:26点击率:

  ①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②被投资企业分配给投资方企业的全部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包括被投资企业为投资方企业支付的与本身经营无关的任何费用),应全部视为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企业的分配支付额。

  ③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帐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帐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④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配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除股票外,均应按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投资所得。企业取得的股票,按股票票面价值确定投资所得。

 

商业秘密网微信公众二维码
| 最新资讯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