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1月28日,石家庄市某爱婚姻服务有限公司向民政部寄发了《关于某研究会涉嫌欺诈行为的举报信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4月26日,民政部作出《民政部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回复称经过初步甄别,民政部已于2月7日转交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鉴于举报情况仍在调查过程中,因此就其他申请公开事项进行答复。《告知书》称,某研究会的社会团体登记情况、历年年检情况属于公开信息,请登录中国社会组织网查询。另外,民间组织管理局对登记的社会团体仅保留登记信息,并不保留登记证书的原件及副本。在收到《告知书》后,如果某爱公司不满,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果行政机关超过法定期限没有作出答复,申请人可以选择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方式寻求救济。”民政部在《告知书》中并未引用相关法律条款,导致该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撤销。同时,某爱公司是在2013年1月28日向民政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而民政部于2013年4月26日作出《告知书》,超过《政府信息公开条例》15日的答复期限,且没有依法延长答复的批准手续,属于程序违法。因此,法院判决撤销民政部的《告知书》,并要求其针对某爱公司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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