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为了妥善解决全县因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而分流出来的兽医人员养老保险问题,2011年8月,江西省吉水县畜牧兽医工作者协会派人携带有关资料到社保局办理有关参保缴费事宜。同月,畜牧兽医协会又派人到县社保局将已参保的112名协会会员从2011年10起全部转为个人参保,即以自谋职业人员身份参保,变更原因为离职,注明参保人员已全部与协会解除了劳动关系。该县畜牧兽医协会胡某某等27名参保人员因不服县社保局为其办理的养老保险登记和核定的养老保险费,于2011年11月27日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法院经查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当事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申请人县社保局依据县畜牧兽医工作者协会的参保登记以及实际参保缴费情况,为申请人办理了个人参保,依法核定了申请人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决定维持被申请人核定的申请人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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