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律师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律师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 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b. 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c. 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
d. 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e.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f. 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i. 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j. 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