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晋与杨帆结婚多年,育有一女。杨帆是一名中学教师,工作收入稳定,张晋经营一家公司,规模不大。
张晋经常以工作应酬为由晚回家,俩人的感情也慢慢疏远了,最后干脆分开居住,不经常往来。但双方考虑到女儿正在读高中,怕影响孩子考大学,一直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两年后的一天,杨帆正在学校上课,突然接到邮政EMS快递公司电话,说有份法院快递需要她本人签收。她接到快递后打开一看是法院的开庭传票及诉状,自己竟当被告了。原告有人将张晋及杨帆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3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杨帆看到对方的诉求,都快崩溃了,她从没向人借钱,且与张晋已经分居多年了,俩人各过各的,互不干涉,债权人没有权利告她还钱。
那么:夫妻在分居期间以个人名义欠下的债务是共同债务吗?
对此,律师指出,很多人很简单地认为这笔债务只是个人债务,不需要双方共同偿还。对于这个问题,确实也存在分歧。
但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分居不等于离婚。因此,债权人享有追偿权。
离婚以民政部门发放的离婚证或法院签发的准予离婚的裁判书为凭证,无论因为什么而分居,也不管分居达到多长时间,只要双方未办理离婚手续,婚姻关系就依法存在。本案中杨帆与张晋虽然已分居多年,但未办理离婚手续,应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律师提醒:夫妻之间的财产及债务约定在第三人不知情的情形下虽然不能对外抗辩,但如果夫妻内部一方可以要求对方(或在离婚财产分割时)返还己方对外承担的部分。明确地说,夫妻财产(包括债务)的约定,对外第三方知悉的有效,不知悉的不能对抗第三人;对内夫妻之间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