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委托人因购买的新车使用不到三个星期即在一起交通事故中造成车辆转向节断裂;委托人认为车辆ABS系统存在瑕疵,经协商未成后诉至法院。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缺陷产品的)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本案件经查明正是由于厂家生产和销售的车辆存在制动上的重大缺陷,不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基本的安全性,导致车辆正常行驶中出现交通事故,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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