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某女31岁,于2003 年7月11日以孕1产0 周妊娠,LOA待产、胎膜早破入住陕西省某医院妇产科。入院后完善各项检查,青霉素抗感染,催产素引产,于2003年7月12日凌晨1时25分因持续性枕后位,经会阴侧切,产钳助娩一男活婴,体重3150g,给新生儿抗炎、止血治疗。后来新生儿呼出物为咖啡样液体,肌注可拉明、洛贝林各1/3支,于2002年7时5分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四条:“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本病例属于壹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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