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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是否是盗窃罪?

发布时间:2015-06-10 14:54点击率:
基本案情:刘某和张某系外地来京务工人员,两人贪图钱财,竟打上了盗窃水利变压器的主意,2010年8月初的某天,刘某、张某伙同他人驾车到平谷区夏各庄镇,采用钳子、扳手卸变压器等手段,将平谷区供电局所属的正在使用的水利变压器盗走。2010年9月8日,二人又驾车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白家务乡,将廊坊市供水总公司所属水利变压器盗走,在驾车返回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盗变压器价值共计人民币2万多元。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破坏电力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张某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均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不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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