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朱某出资购买某矿后,任命尚某为该矿矿长,李某为技术副矿长兼安全科科长,吕某为该矿矿长、党支部书记兼保卫科科长。在矿井基建过程中,该矿违规建设,私自找没有设计资质的单位修改设计,在相关安全设计措施未经批复的情况下,擅自施工;在煤矿安监局向其下达了停止施工的通知,但该矿拒不执行,继续施工。最终因存在安全隐患而导致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造成108人死亡、29人受伤的严重后果。
根据《刑法》第135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釆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朱某、李某、吕某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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