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08年6月25日,李某因工作中电烧伤入住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七医院。7月28日入住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在处诊疗期间,由于过错,致使李某截指,并造成原告骨髓炎及腹部疤痕,还很有可能不能生育,给李某造成了巨大的身体和精神痛苦。经徐州市医学会与江苏省医学会两级鉴定,构成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后李某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李某对医院的诊疗过程中有无过错,医院的过错与李某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问题。因本病例经徐州市医学会与江苏省医学会鉴定,均认定医方构成三级戊等医疗事故,故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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