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王女士出国旅游途中受伤,旅行社未及时救治,致使游客回国住院30天,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果,游客王女士将旅行社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护理费等共计7万余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王女士在前往景点途中因乘坐车辆过减速带时发生颠簸,致其腰椎体压缩骨折,中旅体育旅行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应当承担对应的赔偿责任。
来源:华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