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某一天社会人士朱某怀疑英才中学在校生卢某偷拿了他的手电筒,遂与卢某发生了口角之争,双方殴打严重均住院。朱某主张其所受损伤系卢某殴打所致,英才中学没有尽到管理职责,故诉至法院要求卢某和英才中学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英才中学在学生的教育管理和安全保障上存在过错,应承担本案事故50%的责任,而朱某和卢某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也分别承担责任。
©版权所有 商业秘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