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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和员工发生安全事故谁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15-06-10 14:50点击率:
基本案情:乔某是该幼儿园雇用的司机,幼儿园明知该园用于接送幼儿的面包车车况差,油路不畅,急需检修,仍要求乔某驾驶该车接送幼儿。后接送幼儿回家途中,车辆出现故障,乔某违规操作,致使汽化器回火,引起汽车着火,车上3名儿童当场被烧死,1人严重烧伤后经医治无效死亡,另外2名儿童被烧成重伤,面包车被烧毁。
根据《刑法》第133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138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乔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致4人死亡、2人重伤、车辆烧毁的严重后果,构成交通肇事罪。幼儿园是实施幼儿教育的机构,本案事故车辆是幼儿园专用于接送幼儿的工具,是教育教学设施。作为园长,对该教育教学设施的安全负有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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