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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案看行政许可中的受理

发布时间:2015-06-10 14:48点击率:
例:xx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05年8月11日向某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要求将其名称“xx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变更为“xx法律服务有限公司”,并提交了相关的申请文件。工商局经审查,认为依据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法律服务机构包括律师工作机构、法律咨询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三种形式,只有法律咨询机构属于工商登记范围,其名称亦有严格限定,名称中必须有“法律咨询服务”的字样。xx公司的申请是改变其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性质,而另两种法律服务机构不属于工商部门的登记范围。因此,根据《行政许可法》)第32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xx公司不服,要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书,并判令被告依法为其变更公司名称。
法院认为,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的登记机关,公司名称属于公司的登记事项;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根据xx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记载的事项,其性质属于有限责任公司,xx公司的登记机关是工商局;因此,xx公司提出名称变更登记的申请属于工商局行政许可受理的范围之内,xx公司向工商局递交申请并无不当。工商局在受理xx公司的申请后,应当依据《许可法》第38条的规定,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而不是依据《许可法》第32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作出不予受理的行政决定。因此,工商局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据此法院作出判决,撤销被告工商局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书,并责令工商局对原告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来源: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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