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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行政效率性原则的处罚决定应撤销

发布时间:2015-06-10 14:47点击率:
例:甲与乙系某县城居民,1995年8月,因琐事发生纠纷进行厮打,甲猛击乙脸部,致乙轻微伤。对此,当地派出所立了案,进行了传唤、讯问、取证,但一直没有做出裁决。后在乙强烈要求下,直到2003年,该县公安局才以甲殴打他人为由,对甲做出拘留10天的行政处罚。事过8年还遭受处罚,甲不服,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认为公安机关处罚已超过时效,处罚程序违法,且公安机关早已放弃处罚。8年之后再处罚显失公正,请求撤销处罚决定。
法院认为,现代国家的行政管理,应当坚持效率性和连续性原则。本案被告县公安局于1995年接到李某报案,拖至2003年才对张某作出处理,使该行政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县公安局这种迟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反了行政管理的效率性原则,应视为严重的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撤销公安机关所作行政处罚决定。
来源: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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