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2001年,北京正普公司向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提出注册“阿里巴巴”中文域名的申请,但因CNNIC把中文域名已预留给了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故北京正普未能注册成功。2000年11月7日,CNNIC全面升级中文域名注册系统,正式推出“中文通用域名”,因同样原因,北京正普仍然不能注册成功。北京正普认为CNNIC违反了“先申请先注册”原则,阿里巴巴公司恶意注册、侵权,遂将二者作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阿里巴巴”一词作为与计算机网络域名有关的名称使用,最早出现在1998年12月,即阿里巴巴网络公司推出使用 “alibaba?online.com”域名的“alibabaonline”网站中文版网站名称“阿里巴巴”,此后,通过阿里巴巴网络公司的经营,“阿里巴巴”一词与该公司经营的网站在计算机网络使用者的意识中产生了紧密的联系,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而北京正普公司使用“阿里巴巴”网站名称的时间晚于阿里巴巴网络公司,且该公司对其经营的网站使用“阿里巴巴”一词进行宣传的规模小于阿里巴巴公司。CNNIC将“阿里巴巴”中文域名注册给阿里巴巴网络公司符合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故驳回北京正普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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