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广东天马广告公司于2003年注册“中国电信.cn”域名,有效期为五年,一直到2008年7月25日。2006年3月底,中国电信向国家有关域名争议中心投诉天马广告公司追讨“中国电信.cn”域名。国家域名争议中心仲裁组专家认为,在被投诉人天马公司注册争议域名前,中国电信已经注册了“中国电信”商标,而争议域名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让用户误以为其网站展示的产品和服务是源自中国电信,或经授权发布极有可能给中国电信的业务和商誉造成伤害。被追诉人天马公司在明知“中国电信”商标的知名度,而自己对域名不享有任何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仍抢注,表明具有恶意。因此专家组认定天马公司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裁决该公司将中文域名转移给中国电信。天马公司不服裁决遂诉至法院。
法官在对事实进行了充分调查的基础上,从法理上向双方阐明了案件的法律适用,并在听取双方意见后,给予双方一定时间庭外和解。审判长又多次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在充分阐明法理和利弊后,劝原告和被告进一步协商。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签署保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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