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甲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承包了五块集体土地共3.6亩。后因甲夫妇外出打工,土地抛荒,甲所在村委会未经甲夫妇同意,即将其中两块土地共1.5亩调整给同村乙耕种。在市农村土地流转和承包规范管理工作中,村委会工作人员将该1.5亩土地登记在乙名下,并以格式合同填写了乙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书,其中乙承包土地包含上述1.5亩承包地。春节期间,甲得知其承包地被登记在乙名下后,即找到村委会要求返还该承包地。村委会处理未果,甲遂将村委会和乙告到了法院,要求返还1.5亩承包地。
法院经审理认为,承包期内村委会未履行法定的程序即将甲承包的土地重新发包给了乙,村委会调整承包地的行为违法,侵犯了甲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判决乙将1.5亩承包地返还甲。村委会在土地承包期内未解除与甲的土地承包合同,也未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的规定履行相关法律程序,擅自将该承包地调整至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