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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调整承包地的行为是否有效?(2)

发布时间:2015-06-09 16:38点击率:

例:甲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承包了五块集体土地共3.6亩。后因甲夫妇外出打工,土地抛荒,所在村委会未经夫妇同意,即将其中两块土地共1.5亩调整给同村耕种。在市农村土地流转和承包规范管理工作中,村委会工作人员将该1.5亩土地登记在名下,并以格式合同填写了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书,其中承包土地包含上述1.5亩承包地。春节期间,得知其承包地被登记在名下后,即找到村委会要求返还该承包地。村委会处理未果,遂将村委会和乙告到了法院,要求返还1.5亩承包地。
    法院经审理认为,承包期内村委会未履行法定的程序即将承包的土地重新发包给了,村委会调整承包地的行为违法,侵犯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判决将1.5亩承包地返还。村委会在土地承包期内未解除与甲的土地承包合同,也未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的规定履行相关法律程序,擅自将该承包地调整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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