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工商 质检 食药 经信 科技 外贸 广电 建设 土地 环保
首页 > 私人律师 > 司法机关 > 土地 >

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的户籍股问题(2)

发布时间:2015-06-09 16:37点击率:

例:原告甲原系村农民,1999年随其父亲转为非农业户口。200412月,被告某村委会向原告甲、乙、丙核发了《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确利证书》。村委会因办理了农转非,依据村里制定产权制度改革方案,确认不享有户籍股,并进行公示。在公示中发现没有确认其享有户籍股后,认为其具有《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确利证书》,当然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进而享有户籍股,双方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村委会制定的《村关于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方案》是其根据法律规定行使的村民自治权利,符合村民民主议事的规定。作为居民,其依据《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权利证书》要求确认其享有户籍股,依据不足,法院应当不予支持。依照《民法通则》第6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9条、第20条,《民事诉讼法》第64条之规定,应当驳回的诉讼请求。由甲支付

商业秘密网微信公众二维码
| 最新资讯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