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2009 年12月30日,甲与xx村村民委员会签订承包合同,承包xx村北地工业区养狐场进行狐狸养殖,承包期限为六年。合同履行期间,因项目开发需要对甲的养狐场用地进行征迁。xx村委会在双方对搬迁补偿费用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且甲不在场的情况下,于2011年 3月5日对甲的养狐场进行了强制搬迁,造成甲的损失。
xx村委会与甲签订的承包合同第七条约定,甲在承包期内,如遇上级政策性项目,甲应服从规划。依据该约定,甲的养狐场土地被纳入县产业聚集区整体规划范围内,符合双方约定的承包合同的解除条件,xx村委会享有解除权。但xx村委会应当通知甲,并应根据养狐场正常养殖需要,给予甲合理的搬迁时间。在双方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xx村委会未给甲合理搬迁时间而擅自进行强制搬迁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二审判决xx村委会赔偿甲狐狸损失350余万元。xx村委会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认为,xx村委会即使享有承包合同约定的解除权,亦应依法行使,在双方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