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甲是一名农村妇女,甲和两个孩子在村里各取得承包地1.5亩,但是未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后两个孩子随母亲甲一起从村里迁去了另一个村,三人未在这个村里获得新的承包地。后国建实行农村土地确权政策。原村委未对三人承包的土地进行确权,而是将土地确认到了本村另一村民名下。甲得知后,找到村委,希望能将土地确权到自己名下,但未果,后甲和两个孩子起诉。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第6条和第30条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虽然农村土地承包中的家庭承包虽然是以户为单位,但每户承包的份额却以人数为标准,即甲也是承包人之一。且在《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并未对迁入外村的情形,其承包土地的如何处置作出明确的规定。即村委的做法是违法的。应将土地确权在甲和两个孩子的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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