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甲嫁到邻村,因是独生女,要照顾父母,就三天两头回家,即娘家、婆家各住一半。户口也还在娘家,自她出嫁之后,村里把她的承包地收回了,邻村也因为没有她的户口不给她分配承包地。甲找到村长理论,村长称是村民会议决定的。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村民会议的决定是违法的,该村不应剥夺甲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更不应该收回。《物权法》第63条第2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即甲可以通过诉讼的放肆,请求撤销村民会议的决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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