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A公司与B公司、C公司组建的合资企业Z奔驰-D公司正式成立。但是,早在D公司成立8个月前,B公司就申请了“Z奔驰”商标的注册申请,国家公司总局商标局驳回了。随后,B公司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商评委驳回。B公司将商评委告上法院。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Z奔驰是合资公司的名称的一部分,如果其作为公司的简称,需要申请为注册商标,其权利应当归属于该合资公司共同所有,而不应当属于原告B公司所有,申请主体不适格。若是要申请,需要ABC公司共同申请。另有根据汽车生产的相关规定,“Z奔驰”的字样里的Z表明该商品的真实产地,是可以作为原产地证明商标得到注册许可的,金华火腿之类的就是这样。
©版权所有 商业秘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