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甲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XX”商标的注册申请。注册成功后,某公司向商评委提起该商标的撤销注册申请,其认为:XX是其在中国拥有的驰名商标,甲恶意注册该商标侵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并提供了相关证据资料。后商评委裁定该商标予以维持。某公司不服,起诉。一审后,甲不服,上诉。
根据《商标法》第31条的规定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条规定,某公司并未将“XX”作为商标进行商业险的使用,甲所注册的“XX”商标并不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意见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且未能证明XX商标是驰名商标,且某公司未注册,甲的行为也未构成《商标法》第13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款的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1条第2项的规定,甲的行为没有错误,注册商标成功,一审判决撤销,维持商评委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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