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甲前妻丙对建设委员会称,其正在与甲离婚,要求乙将某房屋的产权暂时冻结。乙告知某区房管局暂缓办理诉争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之后甲要求办理过户手续,被告知权属存在争议,不予受理,资料也没有收取。法院向乙发出协助执行通知,要求乙协助冻结。甲将乙诉至法院。
根据《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7条的规定,虽然甲仍可乙口头告知不予受理的事实,但乙未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答复,乙的行为在程序上存在瑕疵。但甲是明知该房屋是共同财产,其两人要离婚,擅自出卖共有财产,就不符合办理产权转移的实质要件,乙的告知虽然在程序上有瑕疵,但和甲办理产权转移被确认违法是不相关的。甲的诉讼请求也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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