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甲是电器公司职工,一天,甲驾驶经理的车外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颅脑一级伤残。甲的法定代理人向某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某劳动局认为甲驾车外出是个人行为,不是履行工作职责,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认定甲的伤不属于工伤。甲的法定代理人对该结论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甲提供的个人总结,可知道甲与电器公司签有劳动合同,有时给经理开车也属于工作的一部分,且有证人证言。因此,可认定为工伤,劳动局的认定是错误的。依据《行政诉讼法》第61条第3项,第54条第2项,《执行行政诉讼法解释》第59条第1项,第60条的规定,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某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在收到判决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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