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某公司是私营企业,经理甲将写有“联系业务”的空白解释信和该有公章、私章的空白合同共3份交给业务员乙,委托其购买棉花10吨,乙与某厂签订了购销合同,按照约定,某厂及时将棉花送到公司,公司按约定付齐货款。之后,乙遭到公司辞退后仍与某厂签订8吨棉花合同,后某厂派人来公司索要货款,并出示了乙与某厂签订的8吨棉花的合同。甲认为,乙在之前已辞退,况且,某公司从未收到过这批棉花,拒付。某厂起诉。
根据《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乙的行为是属于表见代理,因为乙签订8吨棉花购销合同并没有得到甲的授权,且某厂是有理由相信乙有代理权限的,因为之前签过,并不知道乙已离职。且乙所持有的是甲出具的加盖有公章和私章的空白合同书和介绍信,交易顺利完成,该合同本身不具有无效和应被撤销的内容。所以该合同有效,某公司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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