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甲乙签订装修协议,约定甲为乙的厂房进行室内装修。施工结束后,双方进行结算后乙向甲出具了欠条。后甲多次催要,乙也未还,甲起诉。乙辩称,厂房是和其他人合伙共有的投资,他只是牵头,欠条虽然是他写的,但甲知道是合伙办厂,应该属于合伙债务,而不是个人债务,甲应该向全体合伙人主张。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即便是合伙人之间就合伙期间的对外债务的承担存在约定,该约定也仅在合伙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对债权人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另根据《民法通则》第35条规定,每个合伙人都有义务清偿全部合伙债务。甲作为合伙人之一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工程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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