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 甲乙丙合伙办了一家负责加工厂,以普通合伙注册登记。公司越做越大,蒸蒸日上。但是甲因交通事故不幸身亡,其妻子在处理完后事后,准备代替丈夫继续处理合伙企业的发展事宜,遭到乙丙的坚决反对,认为其妻子不适合。妻子无法理解,诉至法院。
根据我国的《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普通合伙倾向于建立在合伙人相互信任的基础之上,具有一定的人合性,需要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当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之后,在没有合伙协议约定情况下,其继承人取得合伙人的资质必须征得所有合伙人的一致同意,若无法征得一致同意,则应当将其份额划出,要求其退伙。
©版权所有 商业秘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