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入刑以来,各地都办理了大量的醉驾案件,有些地方甚至占到了总案件的20%以上,并且各地基本上都出台了快速办理机制,在7天刑拘期内将侦、诉、审全部完成,证据数量较少,案情简单,基本都没有请辩护律师,所以各地一般都指定资历尚浅的专人办理。因此,醉驾案件办理多流为形式和走过场,对醉驾案件的研究也是不足的,而《刑事审判参考》总第94期对醉驾案件典型案例的汇总,给醉驾案件办理有着很深很全的指导意义,现笔者结合审判参考和实务经验对醉驾案件办理中典型性问题进行梳理。
一、醉驾案件全面的证据标准(被告人供述除外)
1、证实饮酒的酒精度、饮酒体积、饮酒的时间。(1)饮酒现场勘查笔录、物证提取。证实被告人饮用了何种酒精度的酒种以及现场空酒瓶数量。(2)证人证言。证实被告人饮酒的种类和数量,以及被告人饮酒后距离开车的时间。
2、证实饮酒后开车路线。(1)证人证言。证实酒后被告人驾驶机动车离开。(2)视听资料。道路交通监控录像证实被告人行车轨迹、时间以及有无超速。
3、证实是否醉酒。(1)酒精含量测试。有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唾液酒精含量测试结果;血液酒精含量测试结果(血液提取登记表、抽血过程录像拍摄)。(2)证人证言。证实是否满嘴酒气,语言表述是否清醒,走路是否稳当。
4、其他量刑情节。(1)前科材料(2)到案经过(有无抗拒检测情节)(3)行驶证、驾驶证。(4)尿检有无吸毒(5)车辆检测是否合格。
二、侦查过程中注意的事项
1、快速完整搜集证据。(1)在呼气酒精测试后,有达到醉酒驾驶嫌疑的情况下,应当马上进行抽血。如果从查获到抽血时间过长,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会发生变化,一般饮酒后1、5小时左右在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峰值,此后递减,所以越及时越准确,在大规模查处酒驾案件中,侦查机关也可以联合医院在现场进行抽血。(2)快速到被告人饮酒的地方获取现场资料。有些酒店包厢还未打扫整理,被告人坐的位置旁边可能还放着属于被告人饮酒的空瓶子。(3)快速找到并询问和被告人一起饮酒的证人。由于证人多半都饮过酒,如果到第二天找到做笔录,可能对头一天晚上的事情已经忘的一干二净。
2、查处醉驾时遇到嫌疑人逃跑如何处理。自从交警追击嫌疑人导致嫌疑人发生事故之后,各地交警在查处醉驾时遇到犯罪嫌疑人驱车逃跑或者弃车逃跑一般不予追赶。那么是否遇到该情况就不管了呢。深海鱼认为,交警还应当积极履行职权,除了对逃跑车辆和嫌疑人进行可控措施的追捕,对已经看清车牌的嫌疑车辆应当积极查询其行动轨迹和所有人,虽然事后抓到嫌疑人可能无法查处血液酒精度,但是仍然应当固定其饮酒情况和酒后开车的证据,比如证人证言等,没有血液酒精度测试,在其他证据充分的情况也可以认定醉驾(在审查起诉中论述)。
3、被查处后锁住车门拒绝检测如何处理。深圳、杭州曾发生过交警砸车窗查酒驾案件,还有地方请专业人士强行打开车锁。在台湾,规定警察在告诫后可以将轮胎加锁、请锁匠开锁、使用器械击破汽车车窗玻璃等强制措施。目前在我国没有专门的规定,但根据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规定:执勤车辆根据需要可以配备简易破拆工具的装备。另外该行为也属于妨害公务的一种行为,按理也可以强制排除妨害。所以实践中,交警首先应当判断是否有醉酒驾驶嫌疑,如果有醉酒驾驶嫌疑可以马上进行立案,经过告诫后,可以强制打开车门、车窗,当然能技术开锁的尽量技术开锁,确保人身安全。
4、抽血时嫌疑人不配合如何处理。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试行)》:对于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当事人,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警绳,但是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所以,在实践中交警可以用摄像记录强制抽血过程,强制过程中可以用人力进行手动约束,强制抽血。如《河北省公安厅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若干规定(试行)》:约束过程中,应当由两名以上民警监护,应使用运行良好的录像设备和报警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