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甲驾驶普通货车与乙所骑的人力三轮车发生事故,乙受伤,抢救无效死亡,用去医疗费3万余元。交警认定甲乙负同等责任。事故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诉讼中,保险公司要求在医疗费中扣除20%的非医保用药费用。
我国医保对于药品的使用范围是有限定的,而医保是一种福利性的社会保险制度。该商业险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收取的保费比医保要高很多,投保人对其的利益期待也是高于医保的。保险公司的要求扣除20%的非医保用药费用是不合理,为了自身利益,限制了投保人的权利,违背了诚信原则,法院应不予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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