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甲驾驶货车与乙所骑电动自行车发生事故。致乙死亡。交警认定甲乙负同等责任。甲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了交强险及商业险、遭商业险理赔时,保险公司主张根据商业险合同约定,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50%。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已向甲明确说明了免责条款。
根据《保险法》第17条规定,保险合同中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是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该义务是法定义务,否则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保险公司为未证明已向投保人甲作出明确的解释,所以关于“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50%”的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所以保险公司对超过交强险限额部分的损失仍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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