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A公司向B公司提供某售楼处设计方案,但被B公司否定了。A公司竞标失败后,立即要求B公司归还售楼处的设计方案,B公司称他们肯定不会用的,会还的。但是并未归还。后A公司多次催讨无果。且B公司由委托另一公司按照A公司的设计方案施工。A公司认为他们侵犯了自己的知识产权,要求支付报酬。
根据《著作权法》第2,3,9,11,27,46条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的规定,A公司的设计方案属于应当保护的作品,对方应当支付相应报酬,对于报酬,若双方事先没有约定,就只能进行评估来确定。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只是需要法律的维护,若是自身也没有较强的法律意识,那么法律再多也是无济于事。对于著作权的使用报酬,事先要明确约定,以免出现争议。
©版权所有 商业秘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