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华珠鞋业有限公司,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擅自生产标有“耐克图形”商标的运动鞋11,040双,非法经营额达188,112元。
经查,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25类鞋商品上的“耐克图形”商标,是耐克国际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该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晋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没收、销毁侵权运动鞋11,040双;三、罚款人民币5.7万元整。
来源:法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