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大连瑞祥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在大连国际商贸大厦有限公司迈凯乐大连市场影像专卖区销售假冒“SONY”牌摄像机电池、摄像机包、记忆棒。另一当事人大连万胜贸易有限公司在大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柜台销售假冒“SONY”牌摄像机电池。
经查,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9类电池等商品上的“SONY”商标,是索尼株式会社的注册商标,该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上述两个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52条第2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根据《商标法》第53条的规定,决定分别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罚款人民币3万元整。
来源:法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