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鸿达铝业有限公司2003年1月1日起,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擅自在摩托车配件上使用与“HONDA”近似的“HONGDA” 商标。至案发时,当事人已经销售价值达43万元的摩托车配件。
经查,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12类汽车等等商品上的“HONDA”商标,是日本技研工业株式会社的注册商标,该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无锡市锡山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52条第1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根据《商标法》第53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52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罚款人民币30万元整。
来源:法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