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陈某是某公司配色师,邱某从事文员工作,2006年8月18日,二人以家庭问题为由提出辞职申请,同月31日,公司负责人签字批准了其二人的辞职申请。不久,二人成立一家塑染有限公司经营塑料、染色行业,且利用在原公司处掌握的商业秘密和客户资料,用低价拉走原公司的客户。
法院审理后认为,作为配色师,陈某具有配色的业务技能,其使用这种技能并不会侵犯他人的权利,但是其直接使用原公司的配方,经比对其使用的配方有5份与原公司的配方完全相同,则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故对陈某不构成侵权的辩称不予采纳。邱某辩称其从事文员工作,接触不到原告的商业秘密,但是据该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其作为开单、验收、核价人员能够接触到原告的配方,故对其辩称也不予认定。最后法院判决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业秘密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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