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甲、乙系W公司职员,负责软件的开发工作。二人从公司辞职后,带走了公司KTV点歌系统软件的源代码,欲继续从事该系统软件的开发和销售活动。两人以营利为目的,将公司的“KTV宽带服务系统”软件稍加修改后复制安装盘,先后向A公司、B公司等七家公司销售该软件复制品,W公司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甲乙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计算机软件,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甲乙均积极参与并从中获利,但乙在犯罪中所起作用略小于王红星。依照《刑法》第217条第(一)项、第25条第1款、第53条、第64条之规定,判处甲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乙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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